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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帮扶。困难职工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过有效填写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

    (三)《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工资收入凭证或(工资存折复印件)等经济困难证明;

    (四)医院诊断证明、大额医疗费单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录取通知书、学费支出凭证、受灾或事故情况证明等相关救助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批。当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已经齐全时,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受理帮扶申请,根据帮扶条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予以核查,并加具初审意见。工会领导或有关部门依相关规定作出帮扶与否的最终决定。

    三、实施帮扶。帮扶中心按照各帮扶项目的具体要求实施帮扶。需要给予资金帮扶的,按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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