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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后,能否获得失业保险待遇?

    所谓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招用的具有农业户口,并且与招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相应的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 业保险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 种。农民合同制工人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之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会失去原来的工 作。考虑到这部分人长期离家在外,原经营的土地大多转包或退包,失去工作后,生活缺乏保障。但从总体上看,农民有土地,不存在失业问题,只存在就业不充分 问题,将农民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失去工作后一定时间内的基本生活,可以考虑,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合同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相应的生活补助金,而不是发放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二)如果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就不应包括这部分人的工资,这样,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工成本将会低于招用城镇的人员,由于利益的驱动,势必导致单位大量招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进一步加大城镇就业压力。

    综合上述方面因素,《失业保险条例》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并且规定,在其合同期满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都能得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活补助金,只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未能再就业的,才能得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的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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