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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费的单位和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并提供财务报表或签订暂时缓缴协议书。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保持不变。缓缴期满,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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