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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 偿。”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 育。”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 的产假。《劳动法》中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不仅说明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中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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